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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所訂補助原則或要點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矯正教育作業要點

發布日期:2023-01-01
發布單位:學務校安組
預算科目
國民及學前教育行政及督導
分支計畫
學生事務與校園安全及衛生教育
補助對象
1.法務部矯正署2.與矯正學校學籍合作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3.接受矯正學校學生轉銜或復學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補助項目及金額
1100305-104-113年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矯正教育作業要點項目及金額-後端管理系統(矯正教育) (5) (1)
1100305-104-113年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矯正教育作業要點項目及金額-後端管理系統(矯正教育) (5) (1).ods
執行成果:
一、少年觀護所之相關協助:
    因應監察院入少年觀護所實地履勘,發現其內之特殊教育資源匱乏,希望司法院、法務部及教育部應針對此現況深入探討,速謀改善之道。經本部於107年12月5日召開之「少年矯正學校矯正教育指導委員會第21屆第2次會議」決議,請教育部國教署另案邀集相關單位研修現行補助要點,提供少年觀護所學生之原校師長或未升學少年所屬地方政府相關補助,以利提供輔導教師、特教教師、專業輔導人員等相關資源進入。爰增列協助少年觀護所學生之相關單位及人員之補助事項。
二、少年輔育院改制矯正學校之相關協助:
    為協助法務部就現行少年輔育院改制為少年矯正學校所需師資經費事宜,補助編制外專任代理教師經費,以充實少年輔育院改制矯正學校所需師資人力。
三、增列對地方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
    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規定,應依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惟經本部每年向行政院申請同意不受最高補助比率90%限制,俟每年申請案通過後,則予以全額補助。
四、本署業於107年1月1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149630B號令訂定,有關112年補助成果說明如下:
  (一)補助專業輔導人力: 本署為協助少年矯正學校提供學生輔導相關事宜提供專業輔導協助112年度核定補助10名專業輔導人力經費計新臺幣687萬266元。
  (二)改善校園環境經費:本署112年補助辦理協助矯正學校111年度兒童及少年學籍轉銜及復學教育執行成效良好學校,改善校園環境經費相關經費,補助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及高雄市所轄學校計10校、國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8校,共計284萬9,997元。
  (三)補助非營利團體,以關懷少年觀護所收容學生:112年補助法務部矯正署辦理「112年度桃園、雲林、花蓮及苗栗少年觀護所諮商輔導課程計畫」,計38萬1,800元。
   
五、補助之預期效益及必要性。
本案經費資源挹注可提供少年矯正機關專業教師、輔導人力、專業人員、特教資源、個別化教學及相關教育資源不足等問題,提供收容學生多元學習及輔導處遇,以協助收容學生順利惕勵自新並復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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