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簡介
壹、依據「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If.aspx?PCode=H0060064】
貳、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以下簡稱學力鑑定考試)之範圍如下:
一、相當於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程度。
二、相當於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之畢業程度。
叁、學力鑑定考試由教育部國教署會商各直轄市政府後聯合辦理之,並由國教署或直轄市政府之一為主辦機關。
肆、參加學力鑑定考試之應考資格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護照或我國政府核發之有效居留證明文件。
二、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
(一)年滿十八歲,曾於國民教育階段或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參與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
(二)年滿二十歲者。
三、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具有前款資格之一,並均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二)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之資格,具有一年以上之工作經驗。
伍、學力鑑定考試查詢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04-37061073)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02-27208889轉6424)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04-22289111轉54504) |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02-29603456轉2699) |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06-6351762) |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03-3322101) |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07-7995678轉3097) |
陸、有關「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服務事項說明:
一、考試辦理方式: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聯合辦理。每年舉辦1次,由主辦單位輪流命題製卷,免費受理報名考試。
二、考試及格證書效力:經參加本項考試成績及格,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發給學力鑑定及格證書,證明其具有相當正規學校或相關類科畢業程度之同等資格。
三、提供申請補發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明書及學力鑑定考試成績證明申請表格各乙式,如有需要,請填具資料後,送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