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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推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工作小組設置要點

單位:學務校安組
一、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推動及督導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落實性別平等教育工作,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性別平等教育推動工作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 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 擬訂與推動學校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政策及年度計畫。
(二) 召開學校校園性別事件督導會議。
(三) 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建置無性別歧視之教育環境。
(四) 配合執行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各分組議決或交付應辦理之事項,並推動學校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評量與相關問題之研究及發展。
(五) 規劃及辦理性別平等教育人員之培訓。
(六) 設置性別平等教育諮詢服務中心,提供學校推動性別平等教育所需資源及相關諮詢服務。
(七) 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諮詢及輔導。
三、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本署主管業務之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性別平等教育領域相關專家學者,其中至少一位為教育部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委員。
(二) 學校代表。
(三) 本署或相關機關代表。
    前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專家學者,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四、 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其為本署或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調整。
    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本署署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五、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組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召集人依工作性質,就本署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六、 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擔任主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擔任主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代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以本署或相關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小組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學校人員列席。
    本小組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七、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參照本要點訂定相關規定,推動其所主管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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