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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研修及相關事項

單位:國中小教育組

一、目的:
本署為配合12年國教課綱於108學年度之實施,且弭平社會大眾對於畢業條件之疑慮,成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諮詢工作圈」研議「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之修正,以通盤檢視現行之國民中小學成績評量相關規定,本準則業於108628日發布修正

二、辦理方式:
(一)成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諮詢工作圈」。
(二)徵詢各縣市政府審視執行本準則相關問題,提供修正意見。
(三)藉由系列研修會議,廣納專家學者與實務者之經驗與智慧。

三、修法方向: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修法方向,經「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諮詢工作圈」多次討論後凝聚共識:本次修法應呼應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之精神,引導教學現場重視多元學習,不以學科考試分數為評量孩子之單一工具,並於確保學生基本學力之餘,尊重學生之個別差異及學習歷程。

四、本準則修正之重要規定
() 增訂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範圍及內涵。(修正條文第三條)
()   修正國民中小學生成績評量應採多元評量,並配合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於實作評量增訂聽力及鑑賞等評量方式。(修正條文第五條)
()   增訂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修正條文第六條)
()   增訂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評量結果之採計方式,以尊重修習技藝教育課程學生之完整學習歷程,並訂定施行時間。(修正條文第八條)
()   增訂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得採量化或質性描述。(修正條文第九條)
()   配合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之課程領域,修正國民中小學畢業條件。(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   增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辦理全國試務工作;另增訂教育部得將教育會考之一部或全部工作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辦理,並訂定其資格條件等事項。(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   配合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實施期程,本次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五、本署落實本準則相關規定之措施
(一)督導各地方政府透過校長會議、督學視導、研習等不同管道,加強宣導本準則之重要規定,並督導所屬國民中小學落實各校成績評量相關措施。
(二)本署亦持續督導縣市政府及其所轄學校落實學力監控機制及相關補救措施,為確實發揮預警與輔導之協助功能,針對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含補考機制),以掌握學生學習情形,維護學生學習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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