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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取消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免稅之配套方案

單位:國中小教育組
一、依據:
(一)95年1月9日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財政、教育及文化、國防3委員會第2次聯席會議,繼續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經朝野委員討論協商後取得共識,決議如下:
1、取消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免稅後,其課稅收入依據下列「課稅收入運用計畫」辦理;為確保所增課稅收入,用於整體教育環境之改善,應配合修正提高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21.5%下限之規定。
2、實施前完成相關法令法制化之工作。
(二)所得稅法100年1月19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010141號令修正公布第4、17、126 條條文並自公布日施行,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稚園教職員工自101年1月1日起開始課稅,課稅配套亦同步實施。爰調整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及調增導師費部分,自101年1月1日起實施。
二、目的:
(一)為減輕國民中小學教師每週授課節數負擔,增加教師備課時間,並調增導師費。
(二)為充實國民小學行政人力,改善學校工作環境。
三、成效考核:本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填補原應支付之人事費,且年度補助經費執行率,應切實依分配數、分配月份執行;未依規定執行之縣市政府或執行成效較差者,本署得酌減該縣市政府次一年度補助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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