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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學校教育儲蓄戶

單位:國中小教育組

一、依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二、目的:為照顧經濟弱勢或家庭突遭變故等特殊原因之學生,透過政府及民間力量,使其安心就學。

三、照顧對象:本條例所稱之「經濟弱勢學生」係指家庭狀況屬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突遭變故、因其他特殊狀況造成家庭經濟困難,致無法順利接受學校教育之在學學生。

四、實施方式
(一)各級學校主管機關得由所轄學校擇一擔任中心學校,協助推動教育儲蓄戶事宜,其運作所需經費由學校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補助之。
(二)設立教育儲蓄戶
1.學校取得勸募許可之日起算十日內,公立學校至代理公庫金融機構、私立學校至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教育儲蓄戶,儲存勸募所得,分年度專帳管理,專款專用,並不得與勸募所得無關之其他捐助款或補助款混用。
2.教育儲蓄戶戶名
(1)國立學校:國立學校之戶名,應依國庫機關專戶戶名建置作業規定辦理。
(2)其他學校:應有學校校名全銜及教育儲蓄戶字樣。
3.教育儲蓄戶勸募所得之使用、收支報告及結餘留用情形應依本條例及相關規定辦理,不得移作他用;其孳息使用亦同,並不須辦理繳庫。
(三)學校應於本部學校教育儲蓄戶網站填報教育儲蓄戶捐款資料、執行規定及有關訊息,例如勸募許可文號、學校基本資料、待幫助之學生事實、學校捐款帳號及聯絡人資訊(聯絡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箱)等相關訊息。
(四)欲捐款者得指定捐款用途,並得至本部建置之網站查詢相關訊息。
(五)各校開立之教育儲蓄戶,以勸募各該校內經濟弱勢學生使其安心就學之費用為主;倘有情節特殊個案,帳戶勸募所得之費用不足支應,得另替該個案個別進行勸募,募得款項應依捐款人意願用於該個案學生使其安心就學,非徵得捐款人或所屬學校主管機關同意,不得挪作他用。
(六)各級學校主管機關應定期上網審查所屬學校填報訊息有無違反法律相關規定。

五、捐款用途及補助標準
(一)學校所獲捐款應補助本條例第三條規定之經濟弱勢學生,協助其順利就學;捐款用途應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支用;如有指定捐款對象或用途及其賸餘款,應依本條例第九條規範辦理。
(二)經濟弱勢學生已接受其他經費補助者,不再重複補助。但其他經費補助仍無法解決其困難時,得依其需要再予補助。
(三)經濟弱勢學生之補助標準由各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以下簡稱管理小組)定之,以能解決或減輕經濟弱勢學生困難,使其順利就學為原則。

六、行政組織
(一)本部得邀請社會公正人士擔任諮詢顧問,提供推動教育儲蓄戶之相關諮詢意見。
(二)學校主管機關得成立學校教育儲蓄戶督導小組,負責推動與督導所屬學校辦理教育儲蓄戶業務;其人員組成及運作方式,由學校主管機關另定之。
(三)學校應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成立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負責其教育儲蓄戶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七、帳戶之勸募所得動支程序
(一)學校校長及教職員工自行或依家長反映發現需要協助之個案學生,得提出補助之書面提案,經管理小組審核通過後撥款補助。審核前得依需要進行家庭訪問並填寫訪視紀錄表。
(二)經費存管、補助基準、動支程序、方式及用途,與勸募之目的、方式、公開徵信、預期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原則,應詳列於各校之執行規定,並經學校校務會議通過。

八、獎勵
(一)捐款者之獎勵:
1.個別學校捐贈者,學校主管機關得依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之規定獎勵之,另有規定者,得依其規定辦理。
2.跨縣市捐款者,本部每年得於適當場合依下列規定表揚捐贈者:
(1)捐贈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頒給獎狀。
(2)捐贈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千萬元者,頒給銀質獎牌。
(3)捐贈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金質獎牌。
(4)已依第(1)項規定受領獎狀後,繼續捐資數額三年內累計達第(2)或(3)項規定者,得另頒獎牌,其捐資經另頒獎牌者,不得再行累計。
(二)學校主管機關承辦人員及各級學校之獎勵:依相關推動成效得予以敘獎,其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另定之。

九、徵信
(一)學校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公開徵信;並於本部學校教育儲蓄戶網站公布徵信資料。
(二)學校每月應定期上網公告經費收支及帳目,以昭公信;其公告內容應注意依資訊保護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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