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業務

國中小教師授課節數相關事項

單位:國中小教育組

一、背景說明: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後,本部接受各縣市之建議,擬訂「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本原則」供各縣市參考。後因應國中小教師課稅配套減課措施,另召開多次會議研商授課節數,其中 95年8月18日召開會議,邀請各縣市政府及全國教師會、各縣市教師會代表共同研商,了解各縣市之試推狀況,決議略以:
(一)各縣市均同意國民小學教師科任與級任每週授課節數朝固定節數研議,且在結合本部2688專案部分經費運用下,可朝科任22節、級任20節之共識目標規劃。
(二)本項共識預定配合取消教師免稅後實施,倘部分縣市欲先行啟動,在尊重地方政府自治原則下,本部樂觀其成。
二、修訂過程:
(一)本部於100年6月13日招開研修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會議,並討論授課節數基準草案之名稱及第1至3點,修訂名稱為「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
(二)本部於100年6月22日招開研修「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2次會議本次會議,確定基準草案之名稱、第1點至第3點及第5點至第9點(草案第7點刪除)。草案第4點內容,擬研議另提100年第2次全國教育局(處)長會議討論。
(三)本部於100年10月12日臺國(四)字第1000182477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針對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草案第4點修正條文內容提出建議,計有彰化縣等14縣市無意見,惟仍有基隆市等8縣市尚有其他意見,為求本案之周妥,仍需邀集各縣市政府進行研商。
(四)本部於100年12月9日召開研修「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會議,針對修正草案第4點進行討論,決議第4點修正條文內容為:「專任教師兼任行政職務,其減授節數之基準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國立師資培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專任教師兼任主任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一節至四節為原則;兼任組長行政職務者,每週之授課節數以七節至十三節為原則。」
三、本部以101年1月20日臺國(四)字第1000234382C號令修正發布「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四、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30051B號令修正條文第5點,修正說明為:
(一)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學校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輔導措施,並協助介入性及處遇性輔導措施;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輔導教師並應負責介入性輔導措施」之規定,輔導教師(含專兼任)應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並協助處遇性輔導措施。爰建議修正輔導教師工作內容。
(二)依據同法第十三條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之規定,係為發揮專任輔導教師輔導專長,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促進與維護學生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爰「授課」非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推動學生輔導工作之唯一方式,倘有授課需求時,應以「明定授課上限」方式為之。
(三)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之精神及一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教育部中小學 師 資、課程、教學與評量協作中心第五次會議第四點決議事項之規定,建請酌整現行「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五條後半條文之文字,分列專任輔導教師及兼任輔導教師之授課時數規定,第一項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並明定「以不超過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為規範專任輔導教師授課上限之規定;第二項明訂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課節數規定。
(四)第5點修正條文內容為:.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並協助處遇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主要職責。其授課時數,規定如下:
1.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以不超過教師兼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
2.兼任輔導教師之減授節數,國民中學教師以十節為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
五、中華民國114年7月2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45502829B號令修正條文第4點,修正說明為:
(一) 為配合國民教育法前於112年6月21日修正發布,有關第九章國民補習教育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指定,且考量現行國民補習教育由「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移列至「國民教育法」,本署持續並與各地方政府就國中小補校轉型進修部之相關法制作業與轉型事項,共召開3次協商會議。
(二) 有地方政府反映,補習學校轉型為進修部後,倘有附設進修部之學校,有上開之情事,須個案函報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核定放寬授課節數,將造成學校及地方政府行政負擔,爰建議放寬為兼課(超時授課)復代課不超過12節,超過12節者再函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三) 承上,針對上開疑義,本署於114年5月23日召開「國中小補校轉型為進修部第3次研商會議」,與各地方政府達成共識並決議:「參考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與特殊教育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之規定,將兼任及代課節數不包括進修部者,併計以不超過九節為原則;兼任及代課節數包括進修部者,併計以不超過十二節為原則」 之內容納入本基準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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