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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校長領導卓越獎暨教師教學卓越獎之評選及頒獎事項

單位:國中小教育組
        一、依據
(一)「教育部校長領導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
(二)「教育部教學卓越獎評選及獎勵要點」。

二、校長領導卓越獎
(一)獎勵對象:本要點獎勵對象為現任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本部輔導在案之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之校長。
(二)辦理期程:每二年辦理一次。
(三)分組方式:高中組、國中組及國小組。
(四)評選方式:
1. 初選:以書面審查為原則,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主動參選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薦之各校長評選後,推薦參加複選。
2. 複選:以發表會審查並參考實地觀察紀錄為原則,由本部評選後核定。
(五)獲獎獎金:獲頒領導卓越獎之校長,由本部公開表揚,頒給獎座及獎金新臺幣20萬元,提供獲獎校長從事辦學考察、研究發展補助金、協助弱勢學生之公益用途或其他校務之用。

三、教學卓越獎
(一)獎勵對象:為公立與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之教學團隊,同一縣市內具有合格教師資格或教保服務人員之現職專任或長期代理(或實質連續任教滿2學期)教師3人以上所組成之團體 (代課及實習教師不得參加)。
(二)辦理期程:每年辦理一次。
(三)分組方式:高中組、國中組、國小組及幼稚園組。
(四)評選方式:
1. 初選:採自薦及他薦二種舉薦方式;以書面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錄資料為原則。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就舉薦之教學團隊評選後,函報所有推薦名單參加複選。
2. 複選:以送件資料書面審查及發表會審查並參考教學現場觀察紀錄資料為原則,由本部評選後核定。
(五)獲獎獎金:
1. 金質獎:新臺幣60萬元,1人記大功1次,至多2人記功2次,其餘成員記功1次。
2. 銀質獎:新臺幣30萬元,1人記功2次,至多2人記功1次,其餘成員嘉獎2次。
3. 佳作獎:新臺幣3萬元,1人記功1次,其餘成員嘉獎2次。

四、公開表揚
經複選核定後,本部規劃於每年11月辦理頒獎典禮,公開表揚優秀之校長及教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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