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轉知環境部函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4項第2款規 定之適用原則

文件編號:115-0304
公告單位:體育衛生組
公告日期:2026/08/30~2026/09/30
公告文號:1150079746
連絡人:陳先生(04-37061028)
一、依教育部115年8月19日臺教資(六)字第1150085337號函辦理。

二、「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4項第2款「屬其他開發行為附屬設施且經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係指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於其他開發行為興設之設施上(即設施結構上附屬),或容許與該設施經營使用結合(不影響該設施原功能),經該設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者。

三、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倘依「環境影響評估法」相關規定,遇有太陽光電屬其他開發行為附屬設施之認定疑義,請逕依前開適用原則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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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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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函

    md5: 38724ea5f080970d3215cb4b230d8ce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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