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經濟部能源署有關「環境影響評估法」、「發展觀光條例」及「地質法」所稱「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定義

文件編號:115-0243
公告單位:體育衛生組
公告日期:2026/07/31
公告文號:1150069005
連絡人:陳先生(04-37061028)
為明確「環境影響評估法」第5條第4項第1款、「發展觀光條例」第11條第5項及「地質法」第5條第6項所稱「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定義,且考量國家風景區及地質敏感區內之屋頂型光電(如:風雨球場及停車場)設置之實際樣態原則如下:

(一)屋頂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請領建照執照之構造物(依「建築法」請領建造執照,或該構造物依法得免請領建照執照)者。

(二)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地面或水面,或定著於土地之雜項工作物(依「建築法」請領雜項執照,或該雜項工作物依法得免請領雜項執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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