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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版教師證明書申請手續暨申請書

發布日期:2012-02-03
英文版教師證明書申請手續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教師證書須仍在有效期間者始可申請辦理(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者,應重新申請教師資格檢定)。

二、應備證件:

(一)英文版教師證明申請書一份(請自行填寫,格式后附)。

(二)最近一吋半照片兩張(一張浮貼、一張全貼)。

(三)身分證影本乙份(浮貼於申請書後)。

(四)中華民國護照影印本乙份。

(五)原教師證書影本乙份。

(六)原證書頒發已逾十年以上者,應附自檢定合格後迄今之服務證明文件。

三、現職教師須檢齊應備證件由服務學校函報本辦公室辦理(非現職教師得自行申辦)。

四、將以上資料寄至(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一科);地址:「41341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 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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