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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就建教法明確規範建教生權益之說明

發布日期:2014-12-22
發布單位:高級中等教育組
單位聯絡人: 葉于正
聯絡電話:04-37061151
電子信箱:a1107@mail.nctu.edu.tw

為因應社會、教育環境及產業結構改變,暨強化建教合作制度及保障建教生之權益,教育部特研訂「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以提高法令位階,明確規範建教生、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三方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該專法於102年1月2日公布施行,對於建教生權益的保障包括建教合作學校及合作機構辦理資格條件、建教生訓練契約之簽訂、建教合作機構對建教生之義務、生活津貼權益之保障、訓練及休息時間…等,均有明確規範保障。

專法施行近2年來,102學年度因專法甫上路,全國高中職建教合作班核定招生學生人數為1萬1,098人,與101學年度核定之1萬3,170人比較,核定數減少2,072人。係因專法公布後隨即施行,部分廠家因專法規範之條件較為嚴格,因此未申辦。經本部與勞動部依據專法第六條規範共同協商,於本(103)年3月26日發布「建教合作機構參與建教合作應備條件認定辦法」,明確界定專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所定最近二年無違反勞動法規之條件、範圍後,103學年度核定招生人數為1萬1,494人,與102學年度核定數1萬1,098人相較,略增396人。

至於實際招生人數,101學年度至103學年度,101、102、103學年度實招人數分別為1萬920人、7,841人、7,341人;招生率分別為82%、70%、63%,究其下降之因,其一為少子女化之衝擊;其二則因高職全面免學費,學生的選擇更為多元;其三則是部分大型且辦理績效優良的建教合作機構,因專法保障未成年學生身心發展,明定之訓練工時,與一般工作人員依勞動基準法規範之工時不同,由於不願面對兩套工時管理制度,因而不願參與。

由於建教生仍為未滿18歲之高中學生身分,其身心發展及訓練學習之受教權益,均為專法規範應予適當保障之範疇。本部除將加強與勞動部橫向聯繫,並收各界意見,定期檢討外,更將監落實本學制學生之實務學習,增進其職場就業能力,期能為建教生、學校及建教合作機構,建立三贏的建教合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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