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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5歲幼兒班級至少配置1名教師為兼顧人員衡平性及教保服務品質之必要作為

發布日期:2014-05-24
發布單位:國中小教育組
單位聯絡人:王慧秋
聯絡電話:02-77367431
電子信箱:e-j301@mail.k12ea.gov.tw

有關中華民國兒童教保聯合總會於今(103)年5月24日號召千名教保員走上街頭,抗議現行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規定招收5歲幼兒班級須至少配置一名幼兒園教師、剝奪教保員工作權等議題,教育部回應如下:

一、為縮小原幼稚園及托兒所間之差異,幼照法所定相關人員配置規定為「折衷」做法,並未剝奪教保員工作權

幼照法第18條第4項規定,招收5歲年齡幼兒之班級應至少配置1名幼兒園教師,其立法意旨為5歲幼兒即將進入國民小學,為利幼小銜接,教育層面有強化之必要。又基於原幼稚園及托兒所人員專業資格要求不同,原本幼稚園每班均需配置2名教師,托兒所則僅需配置教保人員,兩者改制幼兒園後,須兼具教育及照顧之需求,故採取「趨中」概念,僅規定招收5歲幼兒之班級至少配置1名教師,至該班級的另1名教保服務人員則未予要求須為教師,仍可由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擔任教保服務工作,此為顧及二種機構間原本差異及穩定教保品質之折衷作法。


二、已提供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合理緩衝期,符合法律信賴保護原則

為使原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有足夠時間因應聘足教師及協助現職教保員進修取得教師資格,因此,幼照法第55條規定,托兒所改制之幼兒園5年緩衝期,使其有時間因應並採漸近方式補足人力,符合法律信賴保護原則。


三、為提供教保員進修取得教師資格之管道,已完成師資培育法第24條之修正

為協助現職教保員取得教師資格,已於師資培育法第24條修正條文規範,開設幼教專班供其修習,並經立法院於103年5月20日第8屆第5會期院會三讀通過;前開修正條文並規定得以一定期間之教學服務年資及教學演示及格折抵教育實習課程,可具體解決現職教保員參加教育實習之問題。


基於幼兒園服務對象,包括2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幼兒,所提供教保服務內容因幼兒年齡層有所不同,年齡層愈大教育性質偏重,年齡層愈小保育性質偏重;又世界各國學前教育階段,提供教保服務的專業人員均以配置教師為提升教育品質的重要參考指標,而本國幼兒園教師在教保活動課程之教學專業性向為國際所肯定,故配置幼兒園教師,有助於整體教保服務品質之提升。教育部除提供現職教保員進修以取得教師資格之管道外,也依幼照法之規定研定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目前正廣泛徵詢各界意見,未來期朝教師及教保員一元培育方向辦理,以解決長期以來幼保系畢業者無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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