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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

特色招生缺額問題說明

發布日期:2014-03-14
發布單位:高級中等教育組
單位聯絡人:賴姵君
聯絡電話:04-37061145
電子信箱: e-3501@mail.k12ea.gov.tw

教育部經103年3月14日邀集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全國適性入學委員會、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聯合試務委員會、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聯合分發委員會、各區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委員會及辦理特色招生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會商特色招生缺額問題,會議決議如下:

一、 簡章已依程序核定並公告在案,不應更動。

二、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口頭臨時提案,缺額流入第2次免試入學部分,不符合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8條及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17條規定。

三、 就技術層面而言,經與會代表一致認為,特色招生考試分發入學為多志願分發,且各校學科加權方式不同,即無法採取備取制進行名額遞補,另採二次分發或二階段分發之作法對於第一次分發未放棄之學生,有違入學公平性,且第二次分發剔除原放棄者,恐引發其他家長要求重新選填志願。

四、 綜上,與會人員均贊同應依103年2月25日會議決議辦理,該決議如次: 

(一) 理念層面:

1. 自103學年度起正式實施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5條規定,高級中等學校應採多元入學方式辦理招生。多元入學以「免試入學」為主,學校並得就部分名額辦理特色招生。為鼓勵學生均衡發展,開展多元智能,舒緩升學壓力,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係以免試入學及適性、就近入學為目標,而特色招生入學則希望透過發展特色課程,以促進教育創新,培養多元人才。

2. 免試入學及特色招生入學之辦理理念不同,學生因考量自身性向、興趣及能力選擇適合之招生管道適性就近入學。

(二) 法制層面:

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第17條規定:「…考試分發入學未招滿之名額,不得續招,亦不得移列調整至其他入學方式使用」。究其立法意旨及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以免試入學為主之理念,未招滿之名額不予補足。

(三) 程序層面: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查103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適性入學重要日程表業已公告,且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教育部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報備查原則,及各區特色招生核定作業要點均已循程序發布在案,並經多次宣導完竣。且103學年度整體入學制度並未有特色招生第二次分發之作法,若貿然實施再次分發恐違信賴保護原則,將影響更多學生及家長,並質疑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入學制度又一再變動,因此現階段仍應基於信賴保護原則,穩健推動本次入學制度。

(四) 技術層面:

1. 目前現行考試分發制度,多志願分發均無採行備取制,而特色招生為多志願分發,復各校其學科加權方式不同,若採再分發之方式,即多數學生之錄取學校會產生差異,恐造成公平性之疑義。

2. 特色招生考試入學時程從放榜、報到至第二次免試報名,在相關時程上皆已定案,且各校招生名額應在學生志願選填前確認,若再次二次分發,其作業時程恐嚴重壓縮第二次免試時程,恐將造成後端學校開學在即之行政壓力,學生亦無法穩定就學。

(五) 效益層面:

1. 綜觀過去入學制度設計,均無「再分發」之實際操作,就「再分發」可行性,除須審慎評估辦理期程及名額核定外,其可能發生的不確定性學生與學生是否得公平就學之風險,皆應一併考量。值此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實施之際,倘因分發的不確定性影響更多數學生之就學權益,恐非學生家長所樂見。

2. 若進行再次分發,在程序上恐違信賴保護原則且技術層面恐產生公平性之疑慮,其所衍生之爭點與風險將影響更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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