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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南部特教性侵案相關議題」記者會,教育部回應說明

發布日期:2014-10-13
發布單位:原民特教組
單位聯絡人:賴東榮
聯絡電話:04-37061211
電子信箱: e-3516@mail.k12ea.gov.tw

 針對立法委員賴振昌今日召開「南部特教性侵案相關議題」記者會,要求教育部應對失職人員提法律追訴,教育部國教署表示已於10月6日向法院提起全額求償訴訟。教育部說明如下:

一、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3,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41條已明確規範賠償義務機關對故意或重大過失公務人員有請求權,並應審慎認定之,本案賠償義務機關為發生本性侵事件之學校,自應依上述國家賠償法等規定審慎處理。
 

二、本案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賠償義務機關(即學校)對所屬公務員有求償權。教育部為善盡督導責任,已於103年7月10日及8月27日召開2次「國立學校國賠事件後續法律諮詢會議」,委請律師提供法律意見書,並於103年9月16日函送學校,該校依據教育部函示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41條第3、4項規定分別於103年9月25日及29日召開2次「國家賠償事件後續向相關人員求償協商會議」,因協商未獲共識,學校已於103年10月6日向法院提起全額求償訴訟。
 

三、本案依國家賠償法規定之賠償義務機關為學校,且教育部相關失職人員業已依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懲處在案,另監察院彈劾移送公懲會審議之人員業依公懲會審議結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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