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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時新聞

教育部針對臺灣實驗教育聯盟及臺灣另類教育學會召開「實驗教育三法施行二週年記者會」之回應

發布日期:2016-11-15
發布單位:國中小教育組
單位聯絡人:李倖君
聯絡電話:02-77367422
電子信箱:e-j136@mail.k12ea.gov.tw

針對臺灣實驗教育聯盟及臺灣另類教育學會召開「實驗教育三法施行二週年」記者會之訴求,教育部已針對現場實務所需研擬實驗教育三法修正草案,刻正循法制程序進行,預計於11月送行政院、12月送立法院審議。
實驗教育三法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特定教育理念的定義,並落實於實驗計畫的審議程序;另公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比率倘超出5%,須逐案報中央審查核定,以確保每一件實驗教育計畫符合條例特定教育理念之立法精神。

二、為解決各民間團體反映場地難覓之困難,實驗教育三法修正草案於場地規範予以放寬,以增加實驗教育辦學彈性:

(一)首先,於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修正草案,修正機構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活動面積規定,並明定實驗教育團體及機構得向學校申請利用或租賃學校閒置空間,或依法出租私立學校之閒置空間,且使用前二項空間者,免變更建築物使用類組。

(二)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修正草案中明定現行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設立的實驗教育機構,得以原教學場地及建築物申請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具體解決實驗機構發展為實驗教育學校的困難。

(三)為提供委託辦學之多樣性所需,於委託私人辦理條例修正草案中明定主管機關得將學校的分校、分部、分班或可以明確劃分與區隔之一部分校地、校舍,新設一所學校委託受託人辦理。

所提原依高級中學法成立之實驗中學,應有合宜之法規或行政機制,以保障其應有之法制權益一節,教育部表示,原依高級中等教育法規定辦理全部班級實驗教育者,得重新檢視其辦學理念、實驗範圍、人數等事項,選擇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相關規定改制為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校,並不受應於學年度開始六個月前提出改制或設校計畫規定之限制。

另教育部成立實驗教育推動中心,持續陪伴與輔導各類實驗教育學校,並編列實驗教育預算,協助各地方政府、學校及民間團體發展實驗教育:

一、教育部自104年起,委託學術團體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成立實驗教育推動中心及師資培訓基地,陸續辦理實驗教育學校師資培訓及短期工作坊及實驗教育審議委員及承辦人員共識營等,期待藉由理念與實務的推廣,引入民間實驗教育的辦理經驗,並協助、引導全國師長對實驗教育的認識與理解,進一步革新教育理念、課程與教學,促進教學現場的創新與變革。未來,也將視實驗學校發展所需,整合專業諮詢的陪伴與輔導資源,提供發展過程中所需的協助與支持系統。

二、教育部自105年起編列實驗教育預算,以協助各地方政府及學校發展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委託私人辦理所需之課程研發及設施設備經費,包括各地方政府辦理實驗教育理念推廣及教師專業成長活動經費;實驗教育學校進行課程與教學研發經費;及各學術團體或非營利組織推廣實驗教育或師資培訓課程經費等,期待藉由中央、地方、各學術團體及非營利組織的齊心努力,以落實實驗教育三法的立法意旨,鼓勵教育多元創新,提供學生及家長多元的教育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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