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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草案-建立統整性的教保服務人員法制 日期:106年3月31日

發布日期:2017-03-31
發布單位:國中小教育組
單位聯絡人:郭芝穎
聯絡電話:02-77367456
電子信箱:e-j320@mail.k12ea.gov.tw

立法院院會於3月31日三讀通過「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草案,將教保服務人員的培育及資格、權益、管理、申訴及爭議處理等事項,完整規範於同一部法規,共計7章43條,制定重點如下:

一、教保員進修取得教師資格管道無縫接軌:明定幼兒園教師培育兼採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的方式辦理及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師資培育的大學辦理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等規定,提供於幼兒園實際從事教保服務工作滿3年且現職的園長、教保員進修機會,取得參加幼兒園教師檢定資格。

二、建立培育幼兒教育及幼兒保育科系學校的認可及評鑑機制:明定專科以上學校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科系,須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始得培育教師或教保員;為確保培育教保員的品質,中央主管機關應辦理評鑑。

三、地方政府得因地制宜辦理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的調動: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的進用程序,包括調動,本條例未來訂定授權辦法時將考量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的需要,給予地方政府訂定補充規定的空間。

四、保障教保服務人員職涯發展進路:依現行幼照法規範園長應由公立幼兒園現職教師擔任,透過本條例的訂定,提供契約進用教保員擔任幼兒園園長,以及幼照法施行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的人員於原服務機構擔任園長的機會。

五、建立托兒所改制的幼兒園,改制前任職且繼續服務的教保員獨立任教大班的機制:幼照法施行前已在職,施行後持續任職的教保員或具備教保員資格的代理教師,於114年7月31日以前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得獨立任教於幼兒園大班。

本條例是相對於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特別法,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供教保服務人員遵行,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教育部目前正併同辦理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修法作業,以使法令規定一致;另就現行教學演示審查機制、幼兒教保服務諮詢會代表、指派參加研習幼兒園應核予教保服務人員公假、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服務人員的調動、年資採計及甄選加分機制等事宜,納入後續政策執行及相關法規研議,其中有關地方政府辦理契約進用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調動的部分,將視地方政府的需求予以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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