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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

單位:原民特教組

一、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7條及第21條。
(二)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三)身心障礙學生適性安置高級中等學校實施要點。
二、目的:
(一)提供身心障礙學生,輔導進入高級中等學校。
(二)依據學生特質差異,提供適性且多元安置。
(三)考量學生需求及家長意願,鼓勵就近入學。
三、業務重點:
(一)學生參加適性安置得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並保留其適性安置名額。但經由其他管道錄取者,僅能選擇一項錄取結果報到;如其他管道未錄取或未報到時,得回歸原適性安置結果。
(二)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管道不採計國中教育會考成績,其中報名「安置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殊教育班簡章」之學生須參加能力評估,並依評估結果及學生志願安置;報名「安置特殊教育學校簡章」及「安置高級中等學校簡章」學生之分發方式,由分區安置委員會依學生志願順序、生涯轉銜計畫(含生活適應狀況、障礙類別與程度、多元優勢能力表現) 、就近入學及學校特教資源等綜合研判予以安置。
(三)安置結果公告後,後續將由各分區主辦學校將安置結果函文各該區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並寄發安置結果通知單至各國中,由國中轉發學生家長知悉。另安置特殊教育學校、高級中等學校集中式特教班及高級中等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須依安置學校所訂時間,攜帶「安置結果通知單」及「學歷(力)證件」至安置學校辦理報到。
四、相關連結:
(一)身心障礙學生適性輔導安置網站:https://adapt.set.edu.tw/。
(二)適性輔導安置總召學校(國立和美實驗學校)網站: https://www.nhes.edu.tw/app/home.php。
(三)國教署特教網路中心:https://www.aide.edu.tw/ischool/publish_pag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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