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
單位:國中小教育組
二、辦理目的:係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為目的。
三、辦理原則如下:
(一)該服務內容大致為:
課後照顧服務班辦理內容主要為生活照顧及協助家庭作業寫作,應與正式課程、補習及單項才藝班教學等內容有所區隔。
(二)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下列計算方式為上限自行訂定:
1.學校自辦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 新臺幣二六○元×服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 新臺幣四○○元×服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 (新臺幣二六○元×上班時間服務總節數÷○.七÷學生數)+(新臺幣四○○元×下班時間服務總節數÷○.七÷學生數) |
於學校上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 新臺幣四一○元×服務總時數÷○.七÷學生數 |
於學校下班時間及寒暑假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 |
一併於學校上班時間及下班時間辦理時,每位學生收費 |
(四)提供本服務之人員,應具備下列之一資格:
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幼稚園或幼兒園合格教師、幼兒園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2.曾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或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但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畢業者,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3.公私立大專校院以上畢業,並修畢師資培育規定之教育專業課程者。
4.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者。但不包括保母人員。
5.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社政或勞工相關機關自行或委託辦理之一百八十小時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專業訓練課程結訓。
(五)如果學校經核准由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提供協助或委託辦理,則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公告上網,符合資格有意願之業者可依學校所訂招標條件前往投標。
(六)各縣市政府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訂定實施要點,以作為所屬學校辦理之依據。
四、未來工作重點:
本署持續依據「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國小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支持婦女婚育及使父母安心就業,並透過一般性補助款機制檢視本計畫之推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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