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重點學校新校園運動
單位:原民特教組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原住民族教育要點、原住民族教育法及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 目的:
(一)為增進校園傳統部落文化之推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規劃補助相關經費,使各學校能夠結合原住民族文化進行校園設施整修,有效整合資源與活化教學,提供學生部落文化特色及族語交流之學習環境,激發學生自我文化認同與學習動機。
(二)為凝聚原住民族群部落共識,透過校園改造成果之競賽,使用部落既有工班、技術、人力等資源,促進就業機會外,更透過共同合作完成校園改造之過程,提升部落文化認同,恢復傳統部落的活力。
三、 補助對象:
(一)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定義原住民重點學校:「在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者;在非原住民族地區,指該校原住民學生人數達一百人以上或達學生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依據原住民族教育法第十一條核准設立原住民藝能班,或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核准設立實驗教育班之學校。
四、 辦理期程:
第一階段執行期程自獲本署補助之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第二階段執行期程自經費核定後至108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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