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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午餐中央輔導團設立及運作計畫

單位:學務校安組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建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午餐輔導體系,落實學校午餐政策推動,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學校午餐輔導團發揮功能,有效提升學校午餐品質,推動學校健康飲食教育、食農教育,特設立學校午餐中央輔導團(以下簡稱中央輔導團),並訂定本計畫。
二、中央輔導團之工作目標如下:
(一)推動健康飲食教育及食農教育,落實學校午餐及食農教育政策。
(二)精進教師、營養師健康飲食教育及食農教育之專業知能提升相關教學及營養諮詢、指導之品質。
(三)提升學校教師、營養師、廚務人員等之學校午餐安全衛生知能,提升學校午餐供應品質。
(四)建構政策與實務結合之學校午餐三級輔導體系。
三、中央輔導團之工作項目如下:
(一)宣導並協助本署推動學校午餐、健康飲食教育及食農教育相關政策,輔導地方政府落實辦理。
(二)結合本署學校午餐諮詢會等相關組織,強化地方政府學校午餐輔導團之運作及輔導策略之提升。
(三)協助本署推動校園食品安全衛生工作,輔助地方政府提升學校午餐供應品質。
(四)定期辦理與地方政府學校午餐輔導團之聯繫會議,促進交流及觀摩。
(五)提供諮詢並辦理相關研習,提升地方政府學校午餐輔導團人員專業知能。
(六)發展學校午餐、健康飲食教育及食農教育等相關教學資源,協助學校相關教學發展。
(七)協助本署推動其他有關學校午餐、健康飲食教育及食農教育相關工作。
四、中央輔導團為任務編組,其組成如下:
(一) 置輔導團召集人1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之;副召集人1人,由本署督導業務之副署長兼任之;執行督導1人,由本署主任秘書兼任之。
(二)置執行秘書1人,由本署學務校安組組長兼任之;幹事1人,由本署學務校安組學校午餐科科長兼任之。
(三) 置諮詢輔導委員(以下稱央團輔導員)若干人,由本署署長具推動學校午餐經驗之學者專家及學校校長、教師、營養師聘兼之。
五、中央輔導團之運作方式如下:
(一)中央輔導團應依本署政策,提出年度工作計畫並執行;央團輔導員得視需要召開小組會議,並得邀請本署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二)央團輔導員應參加本署每學年召開之期初、期中及期末團務會議及其他培訓課程,以利團務運作及聯繫協調。
(三)中央輔導團應依本署政策,每學年至地方政府學校午餐輔導團實施輔導至少1次;其實施應注意事項如下:
1.對地方政府之輔導,應由執行秘書或其指定之適當人員率央團輔導員2至3人實施,以期結合地方政府學校午餐輔導團及相關資源,促進執行成效。
2.針對地方政府執行學校午餐、健康飲食教育及食農教育等相關計畫,提供執行輔導、教學諮詢及意見交流等。
3.綜整並適時反映地方政府學校午餐輔導團之推行困難,並研提解決策略,協助本署辦理各相關事宜。
4.本署得視需要邀請學校午餐業務相關計畫委辦團隊,派員參加輔導,以提供地方政府學校午餐輔導團運作諮詢。
5.實施輔導時,應以相互研究、交換意見、分享心得及共同參與等多種方式進行,並以適宜之輔導態度建立良好互動關係,增進輔導效果,推展學習型組織,引導實踐及省思。
6.央團輔導員至地方政府學校午餐輔導團輔導結束後,應於五日內完成書面紀錄,經本署核定後,送請各該地方政府及其他有關單位參考。
六、央團輔導員之遴選、聘任、培訓及權利義務如下:
(一)由專家學者擔任者,應以具備營養保健、食品衛生、食農教育、教育等相關研究領域專長者優先。
(二)由學校校長、單位主管或專任教師擔任者,應具推動學校午餐經驗,並以具備營養保健、食品衛生相關領域專長者優先。
(三)由營養師擔任者,應為學校現職合格營養師,且具備三年以上服務年資。
(四)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聘期屆滿後得續聘之。
(五)央團輔導員於聘期中,經本署評估有不適任情形者,本署得予解聘之。
(六)央團輔導員之權利及義務如下:
1.應依本署規定參加培訓研習及相關團務。
2.為鼓勵優秀教師擔任央團輔導員,地方政府得審酌於辦理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時,就參加甄選者曾擔任央團輔導員之年資,比照教師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年資採計積分或酌予加分;其基準,由地方政府自行訂定或納入相關法令規定。
3.央團輔導員服務績效優良者,由本署於學年度結束時,通知其所屬地方政府或所屬學校從優敘獎;其有特殊貢獻者,得於其聘期中亦得辦理敘獎。
4.本署得編列經費,評選優秀央團輔導員出國參訪,觀摩其他教育先進國家優良教學典範,以增進央團輔導員之專業及教學觀念與技巧,提升輔導成效;其相關規定,由本署於規劃辦理時另定之。
5.央團輔導員參與由本署召集之會議、運作及執行各項工作,衍生之差旅及相關費用,由本署或委辦計畫年度經費項下支應。
七、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由本署適時修訂之或另行文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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