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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國中小東部及離島地區書籍費、交通費補助事項

單位:國中小教育組
花東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補助辦法
一、依據:本補助屬於法律義務性支出,係依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101 年 03 月 20 日發布「花東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補助辦法」辦理補助。
二、目的:依據「花東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補助辦法」辦理,提供設籍並居住於花東地區,就讀於國民中、小學之在籍學生,且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者書籍費。
三、補助項目:書籍費補助之範圍,依學生就讀學校就課程標準或課程綱要之各科目或學習領域所選定使用之教科書(包括課本及習作)售價,核實補助。該學期學生人數及申請項目覈實申請。
四、補助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學校於開學註冊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其所需之費用自本署補助款中挹注。
(二)書籍費之補助,每學期申請及撥付一次。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十日內提報該學期需求至縣政府,經縣政府審查,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彙報補助需求至本署。
(三)本署於收到縣政府提報之補助需求後,儘速審核並撥付所需經費。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
一、依據:本補助屬於法律義務性支出,係依據離島建設條例第12條及第17條規定,於10189日教育部臺參字第 1010143760C號令修正「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辦法」辦理補助。
二、目的:
(一)依據「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辦法」辦理,提供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台東縣蘭嶼及綠島鄉共5離島地區國中小學生書籍費及未設置國中小地區學生交通費等費用。
(二)本案自91年起持續辦理至今,縣市所申請經費屬於「全額補助」
三、補助項目:依據該學期學生人數及申請項目覈實申請。
四、補助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學校於開學註冊時免向學生收取書籍費及雜費,其所需之費用自本署補助款中挹注;交通費應發予學生。
(二)書籍費、雜費及交通費之補助,每學期申請及撥付乙次。學校於每學期開學後十日內提報該學期補助需求至縣政府,經縣政府審查,並於每學期開學後二十日內,彙報補助需求至本署。
(三)本署於收到縣政府提報之補助需求後,應儘速審核並撥付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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