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首頁 | 網站導覽 | 署長信箱 | 常見問答集 | 電子報 | English | RSS
行動版開啟選單按鈕

重要業務

辦理新住民子女國際交流活動

單位:原民特教組

一、相關法規: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新住民子女國際交流作業要點。
二、辦理方式:
(一) 學校自行或共同辦理下列各款新住民子女國際交流活動,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
(1) 來臺國際文化交流活動:邀請就讀於東南亞國家中等學校,且為新住民子女學生 之旁系親屬,來臺進行文化體驗及交流;每一活動,其旁系親屬學生人數應達三分之二。
(2)  校際互訪::學校與東南亞國家中等學校邀約互訪,促進雙邊文化交流;每次互訪,新住民子女學生人數應達三分之二。
(二) 辦理流程:
1.宣導說明:由本署或委辦單位辦理申請說明會及相關宣導。
2.計畫申請:學校填報申請書表。
3.計畫審查:由本署採書面審查或面談。
4.核定公告:本署核定並公告審查結果。
實際辦理時間,以本署公告或函文規定者為準。

Back
點閱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