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原住民族實驗教育
一、目的:學校辦理前點所定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原住民族實驗校育),應以提升學生學習成就,充實生活知能,傳承原住民族文化,啟發原住民族特殊潛能為目標。
二、補助之學校如下:
(一)原住民學生人數一百人以上或占全校學生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學校。
(二)經本署指定之原住民族輔導中心學校或政策需要指定之學校。
三、學校申請補助者,其實驗計畫所定班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每班至少十二人,並以各該主管機關核班人數為上限。
(二)每班原住民身分學生人數,應達班級總人數百分之六十。
(三)每年級以二班為限。
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本署指定之原住民族輔導中心學校或政策需要指定之學校,其實驗計畫所定班級人數或每年級班數,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四、學校申請補助者,應於本署指定之期限前,填具申請書及經費需求表,並檢附各該主管機關依實驗教育辦法規定核准之實驗計畫,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政府彙整列冊送本署。
五、審查基準如下:
(一)應符合第一點、第二點兼重一般教育及民族教育之精神,及教育目標規定。
(二)曾實施實驗教育者,其依實驗教育辦法第十一條,經訪視評估小組評定之成效。
(三)班級人數、班級數及原住民族身分學生人數。
(四)經費使用項目、編列及分配之合理性。
(五)有無其他政府補助款或配合款。
(六)有無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情事。
(七)其他審查小組訂定之事項。
六、本要點之補助,除籌備期案件每班每學年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外,每班每學年最高新臺幣一百萬元。補助經費並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酌予調整。
前項補助應專款專用;其得使用之項目為人事費(包括教育人力及專、兼任助理之費用)、鐘點費、工作費、出席費、交通費、材料費、印刷費、場地使用費、雜支及其他相關設施、設備費;其中資本門經費,以總補助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