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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增置專長教師員額實施計畫

單位:國中小教育組
一、目的:
為配合國民中學推動分科教學所需,提高教師專長授課比率,本署補助增置專長教師人力,以增進師資來源,逐步落實國民中學各領域專長授課,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二、補助對象:
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屬公立國民中學,屬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暨教師資格標準第二條規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全校普通班總班級數三十六班以下者(含分校分班)

三、補助基準及原則:
(一)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之類別,包括代理教師、兼任教師、代課教師及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四類,並應優先聘任代理教師。
(二)增置教師人數,平均每校以增置一人為限,並應優先聘任各學習領域缺乏之專長師資;另配合教學需要,應建置數校合聘教師之制度,且不得將核定增置編制外教師商借至其他單位服務。
(三)偏遠地區學校或進用代課、代理或兼任教師困難者,得衡酌教學現場課程需求及現職教師專長,由現職教師協同增置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教學。

四、經費申請、核撥及核銷: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提高教育人力實施要點規定,為利教育人力之有效運用,本署得依前三年度地方政府經費運用情形及年度預算額度,預先核定各地方政府經費。
(二)本計畫經本署核定後,原則得按每年九月、十一月及次年三月前,分三期撥付;第一期撥付補助經費總額百分之三十,第二期撥付百分之三十,其餘於第三期款撥付。惟實際撥付情形應依該年度預算數額,調整撥付次數及比率。
(三)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檢具計畫項目經費核定及補助文件、補助經費收支結算表、成果報告表及應繳回之結餘款項,報本署辦理前一學年度計畫核結,核結情形將列入下一學年度核定及補助經費之審查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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