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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廢併校活化暨閒置校舍-國民中小學整併之處理原則

單位:國中小教育組

一、依據: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變更或停辦準則
 
二、目的
(一)促進學生同儕互動。
(二)培養群體多元學習。
(三)有效整合教育資源。
(四)建構優質學習環境。
(五)均衡城鄉教育功能。
(六)確保學生就學權益。
(七)傳承地區族群文化。
(八)達成國民教育目標。
 
三、學校合併或停辦應把握之原則
(一)以學生獲得最好的受教環境與學習效果為前提,提供學生較寬廣的文化刺激,增進同儕互動,促進學習效果。
(二)提供地理條件不利地區學童特別照顧,保障學生受教權,改善偏遠地區教師流動率、代理教師比例偏高之現象,增進教師專業分工,提高教學水準。
(三)整併與否須評估學校資源、就學方便性及班級人數,並兼顧學生文化刺激、社區發展及經費效益等因素。
(四)基於確保原住民及山地、偏遠地區學生就學權益,除考量地理交通運輸條件、部落社區文化傳承及經濟發展等因素外,對於學校整併應更審慎研議,不宜輕言廢併校。
(五)若評估合併或停辦學校,應與民眾溝通協調,並提供交通工具、學生住宿環境或其他配套措施。
(六)整併後校園及設備應妥善規劃再利用。
 
四、小型學校整併應踐行程序:學校之合併或停辦,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依國民教育法第十條第四項之規定,進行專案評估及辦理公聽會,經各地方主管機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為之,並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五、專案評估應考量項目
(一)學生數。
(二)學區內學齡人口流失情形。
(三)社區人口成長情形。
(四)與同級公立學校之距離。
(五)與鄰近學校間有無公共交通工具。
(六)校齡。
(七)合併後之學校是否需再增建教室及充實設備。
(八)學校教室屋齡。
(九)社區或部落文化傳承及經濟發展。
(十)社區對學校之依賴程度。
(十一)其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項目。
 
六、地方主管機關應訂定有關變更或停辦之自治法規。
 
七、地方主管機關規劃學校合併或停辦之方案,應擬具校園空間利用及財務支援及課程規劃等教育事務相關計畫,以多元運用停辦學校後之閒置空間,並定期檢視閒置校園活化再利用情形,檢討整併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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