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業務

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實施要點

單位:高級中等教育組
壹、目的
一、促進教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健全發展並提昇教育品質。
二、獎助及補助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事業之發展,藉改善學校教學設備及教學環境,以增進教學效果。
三、提高教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合格專任教師比例,以提昇教學素質。
四、輔導教育部主管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健全董事會、會計、人事制度,以發揮功效。

貳、獎補助經費比例之分配:
一、獎勵部分:總預算數百分之七十;係對學校財團法人之運作及學校之評鑑成績、辦學特色、行政運作、奬勵補助經費執行績效及其他配合本部重要政策推動績效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獎勵。
二、補助部分:總預算數百分之三十;係對學校法人及學校之現有規模及整體資源投入事項,訂定核配基準給予補助。

參、申請程序:
一、學校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填具申請表,並檢附有關資料,按公告之日期向國教署申請。
二、學校申請獎勵、補助資料,有虛偽不實者,除撤銷當年度全部之獎勵、補助經費外,其下年度亦不得申請獎勵、補助。

肆、審查程序:
一、初審:由國教署相關單位派員就基本資料予以初審。
二、複審:邀請學者專家、學校校長及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就初審結果及整體經費進行複審後,由本部核定獎勵、補助之學校及金額;複審時,審查小組得視學校前一年度所涉違失情節輕重,調整獎勵經費。

伍、成效評估及考核:
一、所有購置之物品及設備,均應烙印載明「教育部○○年度獎勵補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購置」字樣,列入財產管理清冊,並列為增加之財產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二、學校購置教學設施與設備計畫及請撥獎勵、補助經費事宜,應在國教署公告期限內辦理完竣。
三、獎勵、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款專用,以補助及捐贈收入科目入帳;因變更使用計畫必要者,應事前報本部核准。
四、獎勵、補助經費,應於當年度全數執行完竣;未執行完竣者,應敘明原因報本部核准後,始得展延;其未申請展延或申請未經核准者,應繳回未執行完竣之經費。
五、獎勵、補助經費之核銷,應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六、獎勵、補助經費之運用列入本署年度視導訪視項目,並由本署派員不定期抽查,確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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