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
單位:國中小教育組
依教師法第47條第2項規定,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以下簡稱聘任辦法)。本聘任辦法自86年發布實施,歷經17次修訂,最近一次係於112年6月19日修正發布。
二、內容:本辦法規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權利、義務、資格、聘任、終止聘約、停止聘約之執行與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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