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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全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費補助

單位:原民特教組

一、依據:本補助屬於法律義務性支出,係依據特殊教育法條例第33條規定,本署於107年3月33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060034246B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要點」及「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辦理補助。
二、目的: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3條第4項規定,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二)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經費作業要點」及「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交通服務實施辦法」辦理,提供1.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學生、2.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身障學生交通費。
(三) 本案自101年起續辦理至今,本部所屬學校學生申請經費屬於每學年補助新臺幣八千元。
三、補助項目:依據該學期學生人數及申請項目覈實申請。
四、補助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交通服務,應符合下列條件:
1.學校組成專業團隊,參酌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特殊教育方案或其他相關資料,召開會議綜合評估,必要時得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參加。
2. 具學籍,並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文件。
3.未於學校住宿。
4.身心障礙類別及程度達無法自行上下學。
5. 身心障礙學生已搭乘免費上下學交通車、無正當理由提供之交通工具或已領有其他交通補助費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二) 申請文件:學生名冊(需學生簽名或蓋章)、審查資料表、特推會議紀錄(第2學期可用第1學期之紀錄),前兩項於網路中心填報後列印。
(三) 交通費之補助,每學期辦理乙次,每年3月、9月由部發文請轄屬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含特教學校)上國教署特教網路中心填報申請,並將紙本列印用印後逕寄承辦學校彙整。
(四) 本署收到轄屬學校提報身障學生交通費彙整資料後,召開審查會議,應儘速審核並撥付所需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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