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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高級中等學校第二外語教育要點

單位:高級中等教育組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第二外語教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如下:
(一)教育部、科技部及法務部(以下併稱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
三、本要點補助項目為教師授課鐘點費及交通費;學生通過語言檢測後,並補助學生語言檢測報名費全額。
大專校院教師至學校授課,其得領取之鐘點費,比照公立大專校院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之規定。
四、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本署提報新學年度實施第二外語教育計畫(以下簡稱計畫)。
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各該地方政府提報新學年度計畫。
學生語言檢測報名費之申請,學校應於提報前二項計畫時,將前一學年度學生通過語言檢測名冊,併同提出。
前三項計畫及名冊,學校不得重複向本署及其他機關申請補助。
五、本署得指定學校開設特定第二外語課程,其申請補助之項目及程序,依本要點之規定。
六、計畫內容,應包括教學目標、實施方式(課程、師資)及預期效益;其格式,由本署定之。
前項實施方式之課程及師資,規定如下:
(一)課程:以現場教學為原則;必要時,得進行線上教學。
(二)師資:應具備課程專長,並依下列順序聘任:
1、具有學校教師證之教師。
2、具有大專校院教師資格之教師。
3、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之教師。
4、符合各級學校申請外國教師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之外國教師。
5、學校因教學需要,報經第二點所定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聘任之第二外語教師。
6、參加本署或本署委託地方政府辦理之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培訓課程,並取得研習證書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
七、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所提計畫,由本署審查,並排定優先順序,依該年度總補助經費分配數,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核定次一學年度各校計畫及補助金額。
八、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所提計畫,由地方政府擬具意見,並排定優先順序,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報本署審查後,由本署依該年度總補助經費分配數,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核定次一學年度各校計畫及補助金額,並由地方政府轉知學校。
九、本要點補助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開設課程有利於平衡城鄉差距或國家發展需要。
(二)實施方式之合理性及效益性。
依本要點獲得補助之學校,其學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不佳者,本署得適度扣減下一學年度補助款或調降其補助比率;其最低得調降至百分之五十。
十、本要點補助基準如下:
(一)對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全額補助。但授課鐘點費及交通費,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對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地方政府財力級次,按核定之計畫所需金額,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二;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但授課鐘點費及交通費,不得逾新臺幣五十萬元。
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因應天然災害、第二外語各語種普及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前項補助額度。
十一、經本署核定之計畫及全學年度補助金額,學校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一次完成請款。
十二、中央機關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依本署相關規定,檢送成果報告及收支結算表,報本署辦理結案;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由各該地方政府彙整,報本署辦理結案。
十三、本要點所定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經發現移作他用或違反核定之計畫者,廢止原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已撥款者,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學校限期返還全部或一部。
十四、辦理第二外語教育績優人員,由中央機關或地方政府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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