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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重新安置作業

單位:原民特教組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6條第1項規定辦理
二、辦理方式:
(一)重新安置分為2類:
1.校內重新安置:指學生於校內轉科或學程。
2. 校際重新安置:指學生轉學至他校。
(二)申請重新安置於集中式特教班者,就讀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資料送承辦學校彙辦,經重新安置小組審查後,送本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
(三) 學生經就讀學校評估不適合就讀現有科(班)別或學程,且無其他合適科(班)別或學程得以安置者,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得改申請校際重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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