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教育優先區計畫
一、補助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弱勢學生實施要點。
二、補助對象:符合下列優先區指標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國民中小學:
(一)原住民學生比率偏高。
(二)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單(寄)親家庭、親子年齡差距過大及新住民 子女之學生比率偏高。
(三)國中學習弱勢學生比率偏高。
(四)中途輟學率偏高。
(五)離島或偏遠交通不便。
三、補助內容
(一)補助項目:依各申請補助學校符合之優先區指標分別補助,補助項目如下列:
1.推展親職教育活動。
2.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
3.充實學校基本教學設備。
4.發展原住民教育文化特色及充實設備器材。
5.補助交通不便地區學校交通車。
6.整修學校綜合球場。
(二)申請及審查作業:
(1)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對各校辦理該計畫年度說明會,並完成辦理學校指標界定及申請補助項目之調查。
(2)學校提出申請:符合第三點規定之學校,得視學校需求,依本計畫作業流程及補助項目內涵,申請當年度之補助,並於充分討論後,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初審及彙整補助需求:
①初審及實地勘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本計畫作業流程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補助案之初審,並視需要實地勘查,依各直轄市、縣(市)之地區整體條件,考量各校計畫之急迫性、優先性及妥適性予以審慎查核。
②彙整各校需求及申請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查核結果,將各校之計畫需求數彙整為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申請計畫,函報本署申請補助。
(4)本署複審:
①本署應完成直轄市、縣(市)政府補助計畫之複審、補助需求之彙整,並核定補助。
②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本署核定結果轉知各校,依本署複審意見修正計畫及經費概算後儘速辦理,並督導列管各校辦理情形。
(5)審查原則:
①補助項目以能協助弱勢學生學習之方案為原則。
②各校申請補助經費,應依本計畫所定指標及補助內容,考量學校實際需求及執行能力,詳擬實施計畫,並依計畫需求編列經費。
③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之各校教育優先區計畫指標之符合性及補助需求之合理性、有效性;其有指標不符、申請補助項目錯誤或與計畫目標不符者,逕予刪除。
④欠缺教育意義或偏重娛樂性活動之計畫,不予補助。
⑤辦理親職教育、發展特色等不得列支指導費。
⑥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及原住民文化特色,應考量計畫之延續性及執行之實際效益。
四、成效考核:
直轄市、縣(市)政府就各項指標與補助項目之執行效益,得視需求辦理教育優先區計畫相關訪視活動或分享會議等,並積極督導各校執行各項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