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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扶助推動事項

單位:國中小教育組
一、補助對象: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及縣(市)政府。

二、教學人員:校內現職教師(包括代理、代課教師)、退休教師、儲備教師、大學(包括研究所)在學學生及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之社會人士等。

三、實施目的:
(一)篩選國語文、數學、英語文三科目(領域)學習低成就學生(以下簡稱學生),及早即時提供學習扶助,弭平學力落差。
(二)提升學生學習效能,確保學生基本學力。
(三)落實教育機會均等理想,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四、實施對象:地方政府轄內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含國立學校及代用國中)之學生。
(一)未通過國語文、數學或英語科文篩選測驗之學生,依未通過科目(領域)分科目(領域)參加學習扶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及其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評估認定有學習需求之學生,依國語文、數學或英語文之需求科目(領域),分科目(領域)參加學習扶助(該類學生不超過全校各科目(領域)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且不得單獨成班)。

五、實施方式:
(一)辦理時間:於學期中正式課程或課餘時間、寒暑假、住校生夜間輔導。
(二)招收人數:每班以六至十二人為原則。
(三)實施科目(領域):
1.國語文、數學:一至九年級均得實施,一年級學生須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評估後確有需求且應依據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作為入班參考。
2.英語文:三年級以上始得實施,三年級學生須經學校學習輔導小組評估後確有需求且應依據第一學期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作為入班參考。
3.寒暑假:除依受輔科目(領域)及年級安排外,得視學生學習需求,安排其他活動性課程,以不超過該班教學節數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
4.住校生夜間輔導:得不限受輔科目(領域)。
(四)開班節數:
1.學期中:
(1)課餘學習扶助:每班各期各科目(領域)上課總節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課後實施至多二節為限,國小週間未排課之下午至多四節為限。
(2)課中學習扶助:以課中抽離方式開班者,每週上課節數不得超過該科目(領域)之授課節數,且不受每班各期各科目(領域)上課總節數以七十二節為原則之限制。
2.寒暑假:每班上課總節數以寒假二十節、暑假八十節為原則。
3.住校生夜間輔導:夜間係指十八時以後,並以住校生為實施對象。每班每晚至多二節,每學期至多一百二十八節,六年級及九年級下學期每校、每班、每學期最高補助一百一十二節。
4.學習扶助學生同一科目(領域)以不重複參加課中及課後學習扶助為原則。

六、預期成效:
(一)確保學生完成國語文、數學及英語文等基礎學科學習扶助基本學習內容程度的學力奠基。
(二)提供學習低成就學生即時且及早的學習扶助資源。
(三)透過科技化評量系統學生測驗結果報告,提供教師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現況,據以規劃適性的學習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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