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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教育

單位:高級中等教育組

 

一、依據:高級職業學校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二、申辦條件:高級職業學校就已辦理之職業類科或學程,與政府機關或合法立案、性質相關之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合作,辦理與學校教育目標有關事項。
三、輪調式及階梯式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每年 12 月至翌年 1 月間,詳細時間依當年度規定辦理。
(二)     申請程序:各校於申請期間提出建教合作班申請案,逕送承辦學校初審。
(三)     本室召開評估委員會初審學校所提報之申請案,並完成建教合作機構評估日程安排。
(四)     三、四月間辦理建教合作機構現場評估作業。
(五)     本室召開評估委員會複審各校申請案,於五月間核定各校招生人數。
  ※學校於本室核准辦理建教合作後,應與建教合作機構簽訂建教合作契約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建教合作計畫書。
(二)   課程調整計畫。
(三)   採計學分的成績考核計畫。
(四)   技術生訓練計畫。
(五)   技術生輔導計畫。
(六)   建教合作教育合約書。
(七)   技術生訓練契約草案。
(八)   評估書表(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表)。
  ※各校應依規定於七、八月間辦理輪調式建教班新生基礎訓練。
四、實習式申請及審查作業:
  ※辦理原則
(一) 一年級以寒暑假期間辦理為原則。
(二) 二年級除了在假期或寒暑假以外,在學期中實施以不超過五週為原則。
(三) 三年級除了在假期或寒暑假以外,在學期中實施以不超過十二週為限。
  ※申辦程序
(一)   寒暑假及假日期間辦理者,由各校辦理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合格後,提學校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二)   在學期中實施五週(含)以內者,應於分發建教合作機構前十五日,檢附實習式建教合作計畫、建教合作契約草案、技術生訓練契約草案、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及補授一般課程計畫函報本室核准。
(三)   在學期中實施五週以上者,應於學期前二個月檢附實習式建教合作計畫、建教合作契約草案、技術生訓練契約草案、建教合作機構評估報告及補授一般課程計畫函報本室,提建教合作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核准之。
五、98學年度起就讀輪調式及階梯式建教合作班之一、二、三年級學生,免繳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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