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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補助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學生獎助學金

單位:原民特教組

一、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三十二條第三項、第四十條第三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獎補助對象:
(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或特殊教育學校。
(二)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
身心障礙學生繼續就讀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其獎助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更優惠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特殊教育學生就讀國民中、小學品學兼優或有特殊表現者,其獎補助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定自治法規辦理;就讀國立大學附設國民中、小學者,依該規定辦理。
三、申請方式:
(一)身心障礙學生:
1.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獎學金。
2.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且品行優良無不良紀錄者,發給補助金。
3.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4.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三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三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補助金。
(二)資賦優異學生: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三)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獎補助一人;三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獎補助二人;五十一人以上者,獎補助三人,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分別以各學部,依上開標準計算獎補助金名額。
學校應依身心障礙學生申請成績排序,並依前項獎補助名額,核發最優者獎補助金;同一學校,須無人得領獎學金,始發給補助金。
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前揭獎補助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申領獎補助金。
四、補助經費之申請、審核及撥付方式如下:
(一) 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時間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核發獎學金或補助金,逾期不予受理。
(二)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報統計表送主管機關備查。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並應同時造具印領清冊報主管機關請撥獎補助經費。
(三)國立學校發給獎學金、補助金所需經費,依預算程序編列;私立學校,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四)依103年11月13日臺教學(四)字第1030123371號函說明,自105學年度(含)起,申請特殊教育獎補助學金者,應出具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鑑輔會鑑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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