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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特殊教育學校兒童課後輔導服務業務

單位:原民特教組

一、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3條第12項。
(二)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
二、目的:
為提供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辦理兒童課後暨寒暑假照顧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以促進兒童健康成長、延伸學習效果及加強社會適應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三、服務對象:經直轄市縣市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領有所核發之鑑定證明,且就讀於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部及學前部在籍學生。
四、辦理方式:
(一) 第一期申請:實施期程每年9月至翌年1月,各校須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計畫(格式如附件Excel檔)免備文逕以掛號郵件方式寄至承辦學校彙整。
(二)第二期申請:實施期程每年2月至8月(包含暑假),各校須於每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將申請計畫(格式如附件Excel檔)免備文逕以掛號郵件方式寄至承辦學校彙整。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視年度預算審核補助辦理之額度。
五、備註:詳參當學年度國立特殊教育學校辦理兒童課後暨寒暑假照顧服務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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