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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辦理「高級中等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

 

一、依據:「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實施要點」辦理。
二、目標: 為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學品質,以增進學生學習成果。
三、辦理方式:
  (一)採自願辦理為原則,由學校申請辦理,以及申辦學校之教師自願參加受評之方式辦理。
  (二)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各級單位應成立下列推動組織及依規定執行:
    1.本部應成立辦理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工作小組,統籌辦理相關業務。
    2.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1)應成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負責訂定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辦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建立專業成長輔導機制,並規劃相關工作。
     (2)前目規定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人員、學者專家、同級教師會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且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五年以上之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其組成方式及比例,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3.辦理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學校:
     (1)應成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小組(以下簡稱評鑑推動小組),負責推動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工作。
     (2)前目規定之評鑑推動小組之成員應包括校長、承辦主任、教師會代表(未成立教師會者為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其人數及選出方式由校務會議決定,列入學校申請辦理計畫,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承辦主任為執行秘書。
     (3)評鑑推動小組於推動教師評鑑工作時,應重視教師之參與。
(三)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內容得包括課程設計與教學、班級經營與輔導、研究發展與進修、敬業精神及態度等,其規準由學校參照選用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自行訂定之。
(四)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方式分為下列二種:
   1.教師自我評鑑:由受評教師根據學校自行發展之自我評鑑檢核表,填寫相關資料,逐項檢核,以瞭解自我教學工作表現。
   2.校內評鑑(他評):
    (1)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評鑑人員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鑑。
    (2)評鑑實施應兼重過程及結果,得採教學觀察、教學檔案、晤談教師及蒐集學生或家長教學反應等多元途徑辦理。
    (3)採教學觀察實施者,由校長或校長指定人員召集,以同領域或同學年教師為觀察者,必要時得加入評鑑推動小組所推薦之教師或學者專家。
  (五)自願參與試辦教師專業發展評鑑之教師,原則每年接受自我評鑑及校內評鑑(他評)一次。
  (六)相關配合事項:
     1.學校實施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前,應就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與實施方式為適當宣導及訓練。
     2.評鑑完成後,評鑑人員應將評鑑資料密封,送交評鑑推動小組審議;評鑑推動小組彙整評鑑資料後,應與評鑑人員(代表)共同審議認定評鑑結果是否達到規準。
     3.評鑑推動小組應將個別受評教師之評鑑結果,以書面個別通知教師,並予以保密,非經教師本人同意,不得公開個人資料。
     4.經認定為未達規準之教師,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由評鑑推動小組安排適當人員與其共同規劃專業成長計畫,並於進行專業成長後,再次安排校內評鑑(複評)。
     5.學校應根據評鑑結果對教師專業表現給予下列肯定及回饋:
      (1)對於受評個別教師之成長需求,提供適當協助。
      (2)對於受評教師之整體性成長需求,提供校內外在職進修機會。
     6.學校對於初任教學二年內之教師、自願接受輔導之教師或經評鑑認定未達規準之教師,得安排教學輔導教師予以協助;教學輔導教師之資格、遴選、權利義務及輔導方式等規定,由本部、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申辦學校應研擬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分別報請本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內容應包括評鑑目的、評鑑內容、評鑑規準、評鑑方式、評鑑推動小組的組成比例及產生方式、評鑑實施時程、評鑑結果之應用及經費需求等。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學校整體配合性、規劃內容適切性、計畫內容可行性、申請經費合理性及學校參與教師比例五項指標,審查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計畫,並應研擬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總計畫,併同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計畫初審結果及相關資料,報請本部複審。
  (三)本部各主管單位應組成專案小組召開複審會議,並得邀請學者專家、教師團體代表及家長團體代表參與,審查直轄市、縣(市)政府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總計畫、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申辦計畫及相關資料,依審查結果及經費狀況,經由本部擇優核定,循行政程序辦理經費補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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