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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宿舍管理注意事項

單位:學務校安組
一、教育部為協助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妥善管理學生宿舍秩序,確保學生住宿安全,培養學生良好生活習慣,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學生宿舍,指學校自有學生宿舍,及學校租借提供學生住宿之場所。
三、學校應依本注意事項訂定學生宿舍管理要點(以下簡稱管理要點)。
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住宿安全,並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訂定管理要點,應經學生宿舍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研商,並提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發布實施,以創造開明、信任、安全之校園環境。
校務會議審議前項管理要點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宿舍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四、前點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其委員組成如下:
(一)經住宿學生自行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但特殊教育學校有正當理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再此限。
(二)住宿學生家長代表。
(三)校務會議選出之教師代表、行政人員代表。
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每學期至少應召開一次。
五、為避免學生攜帶、藏匿違法或違禁物品,學校得依管理要點,進行學生宿舍之定期或不定期檢查;進行檢查時,應有二位以上之住宿學生代表或學生家長會代表陪同,並應全程錄影。
學校及有權調閱或保管錄影資料之人員,應負保密義務。
前項之錄影資料,學校應保存至少三年;有相關之申訴、再申訴、行政爭訟及其他法律救濟程序進行時,學校應保存至該等救濟程序確定後至少六個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學校主管機關基於職權要求或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學生再申訴評議委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法院調查案件需要時,學校有配合提供錄影資料之義務。
六、學校訂定管理要點,應明定下列事項,並建立標準作業程序:
(一)學生進(退)宿管理、例假日(含國定假日)及寒暑假宿舍管理之相關事項。
(二)住宿學生作息管理及生活輔導相關事項。
(三)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住宿學生座談會及相關事項。
(四)電器用品使用、維護宿舍住宿環境安全之安全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學生身體自主權及隱私權維護之相關事項。
(六) 避免學生攜帶、藏匿違法或違禁物品之宿舍安全檢查相關事項。
(七)定期辦理複合式防災逃生演練之相關事項。
(八)公物損害賠償及個人物品保管相關事項。
(九)留守人員執勤之各項紀錄、宿舍日誌、宿舍管理工作等資料管理之相關事項。
(十)宿舍緊急事件聯絡及處置相關事項。
(十一)其他應行規定事項。
七、住宿費用之基準訂定,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辦理。
八、放學後熄燈就寢前,學校應給予住宿生合理之自由活動及自主學習時間。
九、學校進行寢室編排或宿舍管理時,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需求。
十、學校訂定管理要點,應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十一、學校執行宿舍管理有關人員之獎懲,依相關規定辦理,並列入視導之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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