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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原住民族社團

單位:原民特教組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社團要點
二、目的:學校輔導學生成立原住民族社團,應以陶冶生活知能,啟發原住民族特殊潛能,並促進多元文化之理解及尊重為目標。
三、補助對象:學校輔導學生成立原住民族社團,每社團至少十二人,並有原住民學生六人以上。
四、補助原則:本署補助學校輔導學生成立原住民族社團,每學年每校以一個為原則。
五、原住民族社團應辦理下列各款活動之一:
(一)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研究。
(二)原住民族族語學習、訓練及演說。
(三)原住民族傳統樂舞與藝術學習活動。
(四)原住民族傳統祭儀活動。
(五)原住民族部落服務與學習。
(六)其他具原住民族特色活動。
六、學校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原住民族社團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輔導學生成立原住民族社團計畫及經費概算表,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列冊送本署。前項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社團名稱。
(二)成立目的。
(三)組織及運作方式。
(四)活動項目、時間及地點。
(五)經費項目及金額。
(六)預期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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