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高級中等學校評鑑」
單位:高級中等教育組
一、依據:「高中校務評鑑實施方案」
二、目的:
(一)瞭解各校辦學情況及問題,謀求改進策略,提昇教育品質。
(二)檢視學校教育目標達成狀況,協助學校發展特色,落實學校經營管理,促進學校自我成長能力。
(三)激勵學校教育人員士氣,強化自我評鑑效能,促進專業成長。
(四)統整部分相關評鑑,並將其融入學校評鑑中,降低學校負擔及節省教育資源。
(五)檢視各校申請均優質化輔助方案及相關教育計畫辦理績效,做為教育資源分配與補助之參考。
(六)檢視第二期技職教育再造計畫推動現況。
(七)瞭解校長治校理念及辦學績效,提供校長遴選之參考。
(八)作為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發展、轉型及退場輔導作業之參考。
(九)提供教育決策單位與社會大眾有關學校辦學情況與績效之資訊。
三、辦理對象: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
四、辦理期程:每年辦理,以5年為一週期。
五、辦理方式:
(一)評鑑分成兩類:校務評鑑及專業群科評鑑。
(二)組成訪視評鑑委員。
(三)辦理訪視評鑑委員行前說明會。
(四)訪視評鑑委員到校實地訪查與評鑑。
(五)彙整訪視評鑑結果。
六、評鑑結果之處理程序:
(一)函知各受評學校
(二)評鑑初步結果,受評學校對評鑑結果有疑義者,得於規定時限內提出申復。
(三)評鑑委員會召開會議處理申復事件,並視申復結果修改評鑑報告。
(四)完成評鑑報告,經評鑑會確認通過後,於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網站公佈評鑑結果。
七、評鑑結果之運用:
(一)作為各項教育政策經費獎補助之參考。
(二)作為公私立高級中學追蹤輔導之參考。
(三)作為學校新增減、調整科班數或招生名額之參考。
(四)作為公私立高級中學發展、轉型輔導之參考。
(五)作為公立高中校長續任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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