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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業務

新住民子女職業精進訓練

單位:原民特教組

一、相關法規: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新住民子女教育要點。
二、辦理方式:
(一)學校辦理原則:
1、需求調查:學校應針對區域之產業需求,斟酌新住民子女就業、 創業所需的能力進行調查,並檢視新住民子女於正規教育之外仍需強化的專業技能,作為職業技能精進訓練課程開課的依據。
2、課程設計:學校辦理新住民子女職業技能精進訓練課程應妥適分析技能培訓類別,以專業技能作為培訓目標進行課程設計,明確依據課程目標規劃職業技能訓練課程所需教學內容及時數。訓練課程於學期中實施者以120小時為限,於寒暑假期間實施者以160小時為限,實施期間包含寒暑假及學期中者,以160小時為限,但學期中實施時數應達120小時。
3、師資遴聘:學校辦理新住民子女職業技能精進訓練課程應依需求安排師資,不受限於校內師資,如需遴聘校外業界教師教學其業師資格應參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4、課程實施:學校辦理新住民子女職業技能精進訓練課程於課後時間及寒暑假期間實施,並得跨校辦理,成班人數以十五人以上為原則。
(二)補助說明:
1、地方政府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每校每班補助金額最高為二十萬元。每校至多補助二班。
2、支用項目:授課鐘點費、諮詢費、實習材料費、工作費、工讀費、印刷費、國內旅費、短程車資、運費、膳費、保險費、場地使用費、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費、臨時人員勞健保費、臨時人員勞工退休金、設備使用費、雜支。
3、課程授課鐘點費支給標準如下:
(1) 外聘業界師資八百元。
(2) 假日內聘編制內教師五百元。
(3) 平日內聘編制內教師四百元。
(三)計畫申請:
1、學校辦理職業技能精進訓練課程得分為二期申請,上學期之訓練課程應於每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請,下學期之訓練課程應於每年10月31日提出申請。
2、教育部主管之學校逕報本署,地方政府主管之學校,報各該政府彙整列冊送本署。
3、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區域產業需求、課程目標與特色、課程設計、師資規劃及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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