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轉知內政部函有關「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 第9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會銜經濟部於115年7月31日以台內國字第1150810017號、經能字第11558002810號令修正發布

文件編號:115-0260
公告單位:體育衛生組
公告日期:2026/08/11~2026/09/25
公告文號:1150074887
連絡人:陳先生(04-37061028)
一、依教育部115年8月5日臺教資(六)字第1150079540號函辦理。

二、案係教育部函知內政部有關「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第9條條文,業經內政部會銜經濟部於115年7月31日以台內國字第1150810017號、經能字第11558002810號令修正發布。

三、前揭標準第9條原條文為「本標準自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第十二條之一施行之日施行。」,本次修正說明如下:鑑於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所定G-3類(辦公、服務類-日常服務與零售診所)及H類建築物(住宿類),其所有權及使用管理關係較其他類組建築物複雜,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完成後,涉及後續維護管理、設備更新、營運模式與地方主管建築及能源機關之實務執行,尚待持續建立及完備相關機制並累積實務經驗。為避免新制全面施行影響人民權益,並利制度穩健推動,爰修正本標準第九條之施行日期,除G-3類及H類由中央建築主管機關與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外,其餘施行日期為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
檔案下載
  • 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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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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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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