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僑生輔導工作實施要點補助公告

文件編號:114-0060
公告單位:原民特教組
公告日期:2025/04/17
公告文號: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0177號
連絡人:洪小姐(0437061257)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規定,協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以下簡稱各校)辦理僑生輔導工作,照顧僑生之學業與生活,本署補助各校僑生輔導經費,以達成僑生教育目標。
(一)補助項目:
1.以部分補助為主,受補助學校應提列計畫經費10%以上之配合款。但受補助學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者,其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如附件3),給予不同比率之補助,第1級者,最高比率為50%,第2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60%,第3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70%,第4級者,最高補助比率為80%,第5級為90%,不足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
2.同一會計年度內,辦理性質相同活動,以補助1次為限。
3.計畫額度:由本署視各校在學僑生人數,實施計畫項目及內容等,基本補助金額以每名600元計算。
(三)計畫期程: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四)審查方式:
1.補助各校僑生輔導經費以辦理第二點所列各項輔導工作之必要費用為準(不包括人事費及各項津貼)。
2.以部分補助為主,受補助學校應提列計畫經費百分之十以上之配合款。但受補助學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者,其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所定財力級次,依下列規定辦理,不足部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籌:
(1)財力級次第一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五十。
(2)財力級次第二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
(3)財力級次第三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
(4)財力級次第四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
(5)財力級次第五級者,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核定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
3.同一會計年度內,辦理性質相同活動,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由本部視各校在學僑生人數、實施計畫項目及內容等,依下列規定核定計畫額度:
1.基本補助金額:以每名僑生新臺幣六百元計算。
2.審查補助金額:視實施計畫內容及學校配合款之多寡,每計畫項目分別核給一至五之權重,並核算為審查總權重;每單位權重之補助金額以不低於新臺幣一千元為原則。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實際申請校數辦理補助。
二、申請資料應檢附本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如附件)。
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其他依個案需求之說明內容)
※連結
1.補助法令依據(可連結至教育部主管法規頁面或本署補助法規頁面)
2.補助計畫專頁(如有)
※附件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2.申請文件(例如:申請表、經費概算表、活動計畫書…等,請視個案需求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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