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內政部85年6月5日(85)內地字第8575225號、86年11月4日(86)內地字第8686017號函、及91年5月21日台內中地字第0910084452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文件編號:115-0121
公告單位:秘書室
公告日期:2026/05/15~2026/12/31
公告文號:1150046232
連絡人:周小姐(04-37061439)
經查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辧法及國有耕地放領先期作業聯繫要點,分別經該部115年2月2日台內地字第1150261228號令發布、115年5月7日台內地字第11502618931號函頒修正在案,經依前揭規定檢討該部旨揭號函,關於政府計畫供公共建設使用及自行開發利用之公有土地不予放領之認定及政府計畫開發為「其他非供農業使用」之公有土地不予放領之執行等案,應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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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地政司全球資訊網-實質法規及解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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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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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內政部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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