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理僑生學業輔導實施要點補助公告
文件編號:114-0059
公告單位:原民特教組
公告日期:2025/04/17
公告文號:臺教國署原字第1145700474號
連絡人:洪小姐(0437061257)
(一)補助項目:本項經費補助以全額補助為原則,依前開要點規定,所設科目領域以國文、歷史、地理等基本學科為範圍。補助項目包括:1.教師鐘點費。2.教師鐘點費衍生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以補助投保單位負擔之補充保費為限。3.業務費(包括補充教材、印刷及雜支等費用)每期每班(科)不足10人者,每班(科)核定計畫額度為新臺幣(以下同)1,000元;10人以上者,每班(科)為2,000元。
(二)申請期間:本案計畫期程自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止。
(三)資格條件:旨揭僑生學業輔導屬學校正式課程以外之補充性學習,於學期中利用課餘時間或假日辦理,如屬學校依規定開設之必(選)修課程不得申請。考量相關預算有限及經費有效運用,每校每期同一科目以補助開設1班為原則。如同一科目須開設超過1班。
(四)審查方式:本案請於114年3月20日前,檢具實施計畫(含開設輔導科目、各科班數、各班人數、全期授課週數、每週授課時數、各科參加僑生名冊、任課教師職別、姓名、授課時間表、本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申請補助鐘點費、申請補助業務費)1式2份,向本署提出申請。相關表件請至教育部國際司網頁資料下載區下載運用。
(五)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實際申請人數辦理補助。
二、申請資料應檢附本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如附件)。
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其他依個案需求之說明內容)
※連結
1.補助法令依據(可連結至教育部主管法規頁面或本署補助法規頁面)
2.補助計畫專頁(如有)
※附件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2.申請文件(例如:申請表、經費概算表、活動計畫書…等,請視個案需求列出)
檔案下載
Back
點閱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