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提供外國學生及香港澳門學生來臺就讀高級中等學校獎學金
文件編號:114-0057
公告單位:原民特教組
公告日期:2025/04/17
公告文號:114年2月5日臺教授國字第114500308號
連絡人:洪小姐(0437061257)
(一)補助項目:
1.入學獎學金:學生入學第一學期,每人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
2.學期獎學金:自第二學期起,學生一年級第一學期至三年級第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格,且功過相抵後無小過以上之處分者,每人每學期一萬元。
(二)申請期間:
1.入學獎學金:學生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
分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2.學期獎學金:學生應於開學後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身
分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轉學者,應向轉入就讀學校提出。
(三)資格條件:
1.外國學生: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核定之計畫招收,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
2.香港澳門學生:依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入學,就讀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
(四)審查方式:入學獎學金及學期獎學金,由學校主管機關進行審查;經審查通過及教育部核定後,通知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並由各該政府通知其主管之學校。
(五)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入學獎學金每名1萬元,學期獎學金每名1萬元。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依實際申請人數辦理補助。
二、申請資料應檢附本署「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如附件)。
三、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申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據實表明身分關係。又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違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四、(其他依個案需求之說明內容)
※連結
1.補助法令依據(可連結至教育部主管法規頁面或本署補助法規頁面)
2.補助計畫專頁(如有)
※附件
1.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事前揭露-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
2.申請文件(例如:申請表、經費概算表、活動計畫書…等,請視個案需求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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